一是不得通过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方式滥用自主定价权。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严禁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二是不得违法达成、实施固定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市场等任何形式的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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