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中心概况 | 新闻中心 | 课题研究与实验 | 国家政策 | 市场调研 | 理论前沿 | 品牌展示 | 金楹奖 | 企业风采 | 资料下载 | 论 坛 | 联系我们
企业竞争力新闻 | 企业竞争力理论 | 评价体系 | 测评案例 | 调 研
测评案例
支持单位
 
 当前位置:企业竞争力测评 |  调研
零售类不良批量转让破冰,特殊资产市场迎来全新机遇
发布时间:2021/7/1  来源:企业竞争力  咨询热线:
 
an>

首先,批量转让能实现不良资产的彻底出表。前期各类业务中,不良资产收益权业务仅能实现“会计出表”,而资产证券化和核销虽然可以减记风险资产,同时实现“风险出表”,但后续仍需要做好回款清收和客户服务工作,从业务层面并未减少银行的工作量。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按照现行规定,对于清收工作将交由受让方负责,另外包括客户的账务处理、征信申报、服务衔接等原则上也交由受让方,出让银行将可对前期此类工作繁琐但低效的账户进行“销户”,实际上实现了“管理出表”的效果。

第二,操作比较灵活。与证券化方式相比,批量转让同样可以减少资本占用,但操作更为灵活。根据现行税务规定,通过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处置资产后,不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资产证券化类似,避免了增加低效资本占用的情况。

第三,有助于提高银行不良处置效率。《通知》建立了核销资产的处置渠道,根据相关规定,此次参与银行可将已核销的不良资产纳入转让标的,而“管理出表”的效果则可以将商业银行从较为繁重的低效资产管理工作中解放出来,避免长期积累的核销资产过度占用清收资源,从而提高资产管理的绩效。

批量转让试点的启动,为零售类不良贷款的风险处置开启了全新的空间,但从实践来看,相关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的空间。

一是通知债务人是否存在明确简洁的方案。作为债权转让的关键步骤,根据《通知》要求,银行转让不良贷款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但未明确具体规则。因零售业务不同于对公,大量不良债务人处于失联状态,无法做到最为标准的逐一书面通知并取得回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事实上即便未履行通知,债务人也不能要求撤销债权转让,对于出让方为商业银行的情形,也几乎不存在因转让不对债务人生效,而金融机构拒绝向受让方转让资金的道德风险,因此通知是否必要有待商榷。另一方面,即便联系渠道畅通且不需要借款人确认,考虑最为简便的邮政快递加公证的方式,预计单个成本也在百元以上,实际上会大大增加这一业务的交易摩擦。建议参考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权利完善”安排,这样既能保证受让方的利益,也减少操作性的障碍。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打印本页
沪ICP082384号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免责政策 | 客服中心 | 网站地图 沪ICP备08100495号
上海企业竞争力研究中心 Copyright © 2004 - 2008 Shecs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