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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类不良批量转让破冰,特殊资产市场迎来全新机遇
发布时间:2021/7/1  来源:企业竞争力  咨询热线:
 
eft;text-indent:21pt;mso-char-indent-count:2.0;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二是持续做好客户服务的要求有待明确。虽然转让的对象为不良贷款借款人,但从消费者保护角度来说,商业银行仍需一视同仁做好服务,通过柜台、热线和互联网等渠道提供包括查询、动账、征信、投诉等多项服务。目前业务规则仅要求受让方在清收方面建立制度和人员队伍,对于其他服务未做明确要求,但对于出让银行来说,此次由于角色变化和信息不完备,也不具备服务能力,因此服务的衔接和受让方的能力建设有待加强。

三是档案资料的交接要求有待简化。根据《通知》要求,对于发文中未明确事宜,仍按照财金〔20126号文执行,因此按该规定第21条,必须以原件形式转让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对于笔数较多的零售资产而言,搜集的相关资料往往散落在全国的上百家网点,对于不良资产而言,大量资料势必已归入历史档案库,归集整理存在较大工作量。鉴于目前各行均已建立了较为先进的影像系统,且电子资料的有效性目前已被广泛接受,建议对此项规则进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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