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5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条例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该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